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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业发展,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并经开发区认定的生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是指: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在企业中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为一年(含一年)以上,年薪在八万元人民币(含八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2.年薪在五万元人民币(含五万元)以上,在企业中连续任职时间二年(含二年)以上,在生产和研发岗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高级技术人员。
(1)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 具有高级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条 开发区每年将根据重点产业发展及人才需求状况,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专项奖励用于符合以上条件人员在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在开发区内购买商品房,但购房者必须是商品住宅的产权人,并与购房合同、发票相一致。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在开发区内购房,年薪资总额在5万至30万(含3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专项奖励其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00%;年薪资总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专项奖励按年薪30万元人民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的100%计算。
上述专项奖励均根据购房人上一年度在开发区税前年薪资总额进行核定,且专项奖励额累计不超过购房款。
第六条 购房人如同时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中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要求,可在本办法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中第九条或第十条享受的优惠政策中自行选择其一。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离开上述生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即停止给予该项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02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止。
第九条 办理专项奖励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个人缴纳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购房人的购房合同、发票及产权证或商品房抵押合同。
4.购房人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人才证书等相关证书。
5.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护照。
6.企业聘书或劳动合同书。
7.企业意见书。
第十条 开发区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及认定申请享受本优惠的购房人资格,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有关款项的拨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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