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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开发区促进就业及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开发[2002]88号),加强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就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中有关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开发区企业及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可由开发区就业及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补贴项目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及部分培训费用。
(一)培训的内容。
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企业委托由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以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为培训内容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
(二)培训的收费标准。
培训机构开展上述培训,应以天津市人事局发布的技术工人培训收费标准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为指导价格,并经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三)培训的补贴标准。
参加企业在职职工培训的人员,经开发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开发区就业及再就业培训资金按照通过考核人数,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及20%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四)培训补贴的申请程序。
1、企业在每年上半年1月及下半年7月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展培训的计划;
2、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企业培训项目并向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公布;
3、企业和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协商,确定合作关系,并在培训前将开发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资金申请表、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日程、参加培训的职工名单、劳动合同报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培训过程中对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5、培训结束后,企业组织接受培训的在职职工接受开发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企业将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报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7、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后,与培训前报送材料一并报开发区财政部门,经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费用。
第四条 具有培训资质、能力及场地的培训机构经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可以从事免费再就业培训。其所花费的培训费用,由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资金给予补贴。
(一)培训的内容。
免费再就业培训是指经开发区确认的培训机构向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以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为目的的培训。主要包括定向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三种形式。
(二)培训对象。
免费再就业培训的对象为:⑴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开发区下岗失业人员;⑵在开发区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天津市城镇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可每人享受一次免费培训。
(三)培训形式及补贴标准。
1、定向培训。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已经与下岗失业人员达成用工意向,由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或培训机构自主开发的有用人意向的培训。定向培训达到8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人数达到参加培训总人数的50%以上的,按参加培训人数和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由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属于开发区实施就业准入工种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达到10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后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50%以上,由培训机构申请,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与每人300元补贴。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半年内,实现再就业人数达到参加培训总人数的50%以上的,再按照实现再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元补贴。
3、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是指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带动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指定培训机构对有创业需求和潜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的创业指导性培训。创业培训达到10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90%以上,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申请,按照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300元补贴。后续服务达到一个月以上,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半年内自主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人数达到参加培训总人数的60%以上的,按照自谋职业和实现自主创业人数给予每人700元补贴。
(四)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的申请程序。
1、培训机构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人事局核发的培训资质证明;培训教师名单;培训内容及培训计划;
2、经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培训机构在开发区内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业务;
3、培训机构在开展各项免费再就业培训前5日内,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开发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教学计划;培训课程安排;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参加培训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在开发区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保险的凭证、身份证;定向培训需说明用人单位需求情况及安置情况;创业培训需提供创业项目可行分析,经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培训。
4、下岗失业人员经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应由培训机构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属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应提交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凭证和劳动合同;属社区就业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再就业证明材料和劳动协议;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出勤率、取证率、再就业率进行综合考核和效果评估后,将有关材料报开发区财政部门;
6、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
第五条 开发区劳动行政主观部门负责开发区内再就业培训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并根据开发区具体情况确定培训的重点内容,对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业务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取得成效不明显、不再具备条件、弄虚作假、欺骗下岗失业人员或骗取扶持资金的培训机构,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在开发区开展培训的资格,追回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联系人:马瑞林、武晓玲
联系电话:25201264、25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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