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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再就业基地扶持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开发区促进就业及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开发[2002]88号),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采取更加灵活的用工形式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现就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中再就业基地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开发、创造再就业岗位的开发区再就业基地。
第三条 以开发就业岗位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为主并达到一定数量和比例的开发区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务派遣机构和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成为开发区再就业基地。
第四条 上述用人单位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应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开发区下岗失业人员及在开发区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天津市城镇失业人员。
第五条 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再就业基地名录报开发区财政部门备案,并在政务网上对外公布。
第六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再就业基地可获得扶持资金:
(一)服务型企业是指服务业中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非零售业务以外的商贸企业。
(二)开发区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不低于20人,且占从业人员总数70%以上,并与其签订2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成为再就业基地,经批准后2年内可获得扶持资金5至10万元。
(三)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1、用人单位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再就业基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再就业基地申请报告;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在开发区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保险的凭证、身份证;从业人员名单;经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2、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认可其再就业基地资格;
3、再就业基地在下岗失业人员试用期满并正式录用后,凭《开发区再就业基地资金扶持申请表》、正式录用人员的劳动收入凭证、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劳动关系转移凭证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确定扶持资金额度后报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扶持资金;
5、扶持资金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每年按照上述程序申请并经批准后执行。再就业基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合同期满时,凭正式录用人员的劳动收入凭证、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按上述程序申请第二批扶持资金。如用人单位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在两年合同期内终止合同,将按提前终止合同的人数在第二批扶持资金中核销。
第七条 劳务派遣机构的再就业基地可获得扶持资金。
(一)劳务派遣机构是指以自身名义招用人员后派遣到开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劳务工作,并取得劳务收入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经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开发区从事劳务派遣的职业中介机构,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成为开发区再就业基地,并可获得5至10万元扶持资金。
(三)扶持资金申请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再就业基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营业执照及从事劳务派遣资质证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再就业优惠证》或在开发区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保险的凭证、身份证;劳务派遣组织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2、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认可其再就业基地资格;
3、再就业基地凭《开发区再就业基地资金扶持申请表》、录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劳动关系转移凭证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确定扶持资金额度后报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首批扶持资金;
5、扶持资金分两次拨付,再就业基地每半年按照上述程序申请一次。再就业基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合同期满时,凭正式录用人员的劳动收入凭证、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按上述程序申请第二批扶持资金。如用人单位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在一年合同期内终止合同,将按提前终止合同的人数在第二批扶持资金中核销。
第八条 组织本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以家政服务等形式灵活就业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可申请成为开发区再就业基地,并可按每安置一人给予300元的资金扶持。
(一)社区就业劳动组织申请开发区再就业基地扶持资金,需填写《天津市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申请表》,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成立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筹备人(发起人)创业者培训合格证书、身份证;
4、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在开发区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保险的凭证、身份证;
5、服务场所证明;
6、组织章程。
(二)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1、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
2、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发放《天津市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后报开发区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3、取得《天津市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再就业基地资格;
4、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按季度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
5、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扶持资金。
第九条 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再就业基地的指导监督工作。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监督检查再就业基地申报的情况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对于弄虚作假、欺骗下岗失业人员、骗取资金扶持或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再就业基地,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视其情节暂停或取消其再就业基地资格,追缴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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