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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扶持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开发区促进就业及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开发[2002]88号),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现就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中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投资创业的,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评估后可给予创业资金支持。
第三条 扶持资金每年发放一次,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单独或组成团队提出创业方案,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项目评估组评估给予2万至5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四条 申请扶持资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有创业意向,并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2)参加过开发区举办的创业培训,且已取得合格证书,掌握创业的一技之长;
(3)提出的创业方案经评估组评审认定可行;
(4)申请人用该创业方案在开发区注册经营;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申报程序为:
(1)下岗失业人员于每年1月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以下材料:创业扶持申请、创业方案、《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组对申请人员的方案进行评审;
(3)评估组确定是否提供扶持资金及扶持额度;
(4)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向开发区财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并向通过评估的申请人员下发《扶持资金额度通知书》;
(5)申请人到开发区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6)申请人凭开发区工商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和《扶持资金额度通知书》到开发区财政主管部门签订扶持资金使用合同,领取扶持资金。
第六条 获得创业扶持资金的人员应在获得资助次年起的3年内,每年1月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运行状况和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
第七条 开发区劳动、审计部门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获得扶扶资金的人员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方案支配资金,不得将资金挪做他用或转借他人。违反合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享受其他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依照合同违约条款中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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