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开发区非服务型企业招用
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一次性补贴的通知

 

开发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天津市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根据《天津开发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开发[2002]88号),现就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中对非服务型企业招用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一次性补贴,通知如下:

一、非服务型企业招用男45岁、女35岁以上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为新聘人员转移劳动关系、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补贴。

二、企业每聘用1名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2400元补贴,政策执行时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三、企业申请补贴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非服务型企业招用大龄下岗失业人员补贴申请表;

(2)招用人员的劳动工资转移凭证;

(3)招用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养老保险转移单;

(4)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

(5)经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四、企业于每年1月和7月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请各企业接到通知后认真执行,积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政策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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