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开发区招用大龄下岗失业人员
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开发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天津市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根据《天津开发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开发[2002]88号),现就开发区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发放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由开发区财政资金或以财政资金为主投资兴办的公用设施、服务设施及保洁、绿化、社区服务等用人单位新聘用的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获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商贸、餐饮、服务业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社会保险补贴。

三、岗位补贴的额度为:月工资低于500元的补贴150元;月工资高

于500元的补贴工资收入的30%。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后向职工发放。 

四、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用人单位为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五、申请岗位补贴时需提交如下材料:岗位工资补贴申报表、从业人员设置表、人员变化明细表、<<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劳动合同副本、劳动收入凭证、上月职工领取补贴签收单(第一次领取除外)。

六、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交如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符合补贴条件人员的名单、《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劳动合同副本、天津市社会保险中心开发区分中心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符合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

七、用人单位每月1日至10日向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申请岗位补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申报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后,由开发区财政局向用人单位拨付资金,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领后向职工发放。

八、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请各用人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执行,积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政策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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