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开发区对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实行小额贷款额外资助的通知

 

开发区下岗失业人员: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根据《天津开发区促进就业及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开发[2002]88号),天津开发区给予获得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人员额外资助,现通知如下:

一、符合《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中规定条件,获得小额贷款并在开发区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获得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的额外资助。

二、小额贷款额外资助额度为取得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的50%。

三、申请资助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开发区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额外资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经营地点在开发区内);

3、《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

4、获得小额贷款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四、获得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于每年1月和7月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上材料,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开发区财政主管部门,经开发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申请人发放资金。

全区下岗失业人员要积极开拓就业渠道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再就业,并按规定申领资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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