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开发区企业实行空岗申报的通知

 

开发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为贯彻国家及天津市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及时掌握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根据《天津开发区促进就业及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开发[2002]88号),现就开发区用人单位进行空岗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出现空岗或新增就业岗位时,需要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空岗申报手续。

二、空岗申报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具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

2、岗位名称;

3、岗位说明及要求。

三、用人单位空岗申报由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用人单位在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前必须首先进行空岗登记。

四、用人单位办理空岗登记时,须将上述材料报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窗口,也可在泰达人才热线空岗登记主页上进行登记,并得到确认。

五、人才服务中心每日将信息汇总后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并由人才开发科备案,作为用人单位享受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前提。

请各用人单位认真做好空岗申报工作,促进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