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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通知
开发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下岗失业人员:
为贯彻国家和天津市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积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现就开发区<<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具有本市户口且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领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因生产经营性原因下岗,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工作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表>>;
2、<<下岗证明>>、<<就、失业证>>、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就、失业情况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3、身份证。
三、<<再就业优惠证>>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委托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发放,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向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人才服务中心定期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请各用人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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